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02]2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02]26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管理,根据近两年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市局稽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市局决定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2]86号)补充修改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复查工作时间安排。全市复查工作统一在每年的5-7月开展,各地应于当年4月25日前上报复查工作计划,在当年8月20日前上报复查工作总结(有关上报计划与总结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复查对象。复查对象为上年税务稽查案件(不含个体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协查件)。复查对象筛选要兼顾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要兼顾立案户与非立案户,兼顾有问题户与无问题户,对立案户中有问题户的复查不得少于应复查户数的50%。
三、复查面。复查案件比例按照上年检查户数10%确定(不含个体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协查户数)。如经过复查,确定案件复查对象已经无法找到的,应修正复查计划,补充相应复查户数。
四、复查方法。复查方法采取实地复查与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复查户数不得少于应复查户数的60%。对于立案案件,均应采取实地复查的方法。案卷审查发现原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复查严格核证。
五、复查工作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有关全市复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将在此项工作结束后进行通报。
六、案件复查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2]86号)的规定执行。
七、今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案件复查工作均应依照本文和京国税[20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局不再另行发文布置。
附件:报送复查工作计划与总结的具体要求(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