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事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2日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9号)(以下简称“丢失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办理事宜明确如下:
我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或因购货方不慎丢失的,可依照“丢失专用发票税务处理的通知”所明确的流程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我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抵扣联因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发票,造成丢失、被盗的,应到第一税务所涉税窗口办理“丢失发票涉税申请”事宜。待办结涉税事宜并缴纳罚款后,持缴纳罚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到涉税窗口办理《已报税证明单》,报送资料时连同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上报。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