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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2]30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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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2]308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2]30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0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0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局领导要对贯彻执行给予高度的重视。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解释》的实质。
二、各局领导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把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查办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研究制订监控和防范措施。
三、各局结合贯彻《解释》,将出口退税管理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向所在区县党委、政府汇报。同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一起制定贯彻落实《解释》的实施方案。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执法办案中的情况。
四、各局要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不能只作追缴税款和行政处罚等处理,应依照刑法、《解释》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五、各局要将《解释》列为税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同司法机关一起对典型的案例公开报道。以案说法,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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