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提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手续费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提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手续费的紧急通知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27日
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提退的手续费从2002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由此带来了三点主要的变化:一是手续费不再从国库税款中直接退付,而是由财政预算中拨付资金再行办理退付手续费的手续,拨付资金的情况直接关系到手续费的退付情况;二是退付手续费实行由代扣代缴企业申报、税务机关确认的方法,不申报不予办理手续费的退付;三是退付手续费的比例较以前有大的变化,从代扣代缴税款的0.3%(且每张票不超过100元),变为按税款的2%提退。由于预算拨付资金刚到,要在年底前退出,而且关系到代扣代缴企业的切身利益,请各代扣代缴企业积极配合我局做好此项工作。
根据我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提退手续费所需资料及手续明确如下:
将2002年1月1日以后入库的缴纳预提所得税(10%税率)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征收窗口开具的代扣代缴凭证的复印件(A4纸)各一份,同时打印清单一份,清单内容按:企业代码、名称、开户行名称代码、帐号;代扣代缴凭证号、税收缴款书号、入库税款、入库时间。于2003年1月25日前报送到我分局征收大厅5号窗口,同时因提退手续费变化需填写代扣代缴结报单,请携带你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