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规则的实施 根据本章, 成员实体的GloBE 所得或亏损金额按如下方法确定: 根据第3.1 条, 取成员实体财年中按照财务会计确定的净收益或亏损;然后 根据第3.2 条至3.5 条,将这一数额调整为该实体的GloBE 所得或亏损。
第 3.1 条 财务账目 3.1.1. 每个成员实体的GloBE 所得或亏损为成员实体根据第3.2 条至第 3.5 条所述项目对该财年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进行调整确定。 3.1.2. 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是指在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成员实体所确定的净所得或损失(在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任何调整抵销之 前)。 3.1.3. 如果根据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使用的会计准则确定成 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损失并非合理可行,则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 用其他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或授权财务会计准则确定成员实体在财年的 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 (a) 成员实体的财务账目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确定的; (b) 财务账目中包含的信息是可靠的;和 (c) 对收入或支出项目或交易因适用特定原则或准则确定的金额与 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准则确定的金额不同,永久性 差异超过 100 万欧元的,应根据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会 计准则要求处理。
第 3.2 条 确定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调整 3.2.1. 成员实体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按照以下项目进行调整,以得 到该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 (a) 净税收费用; (b) 排除的股息; (c) 排除的权益损益; (d) 所含的重估方法损益; (e) 第 6.3 条下所排除的资产和负债处分损益; (f) 非对称汇兑损益; (g) 政策不允许的费用; (h) 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和 (i) 应计养老金费用。 3.2.2. 在申报成员实体的选择下, 成员实体可以将其在所在地计算应 税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金额代替其财务账户中确认的支出金额, 作为该成员 实体就股权激励已支付的成本或费用。如果股权激励的费用与到期未行使 的期权有关, 则成员实体必须将先前针对期权到期的财年计算的 GloBE 所 得或亏损时扣除的总金额重新计入。选择权是五年选择权,而且必须对位 于同一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股权激励一致地适用于选择当年和所有后续 财年。如果该选择是在某项交易的部分股权激励费用已记入财务账户之后 的会计年度中进行的,则成员实体必须在计算该财年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 时纳入一项差额,该差额等于在以前年度允许在计算 GloBE 所得或亏损中 累计确认的费用超过假设该选择权自以前年度开始适用而累计允许确认的 费用的金额。如果选择被撤销, 成员实体必须在其撤销年度的 GloBE 所得 或亏损的计算中纳入针对尚未支付的股权激励适用该选择扣除的金额超过 会计应计费用的部分。 3.2.3. 位于不同辖区的成员实体之间的任何交易,如果未在两个成员 实体的财务账户中以相同金额入账或与独立交易原则不一致,则必须进行 调整,以使其金额相同,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位于同一辖区的两个成员 实体之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资产而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的损失, 如果该损失包含在 GloBE 损益的计算中,则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重新计算。 在主体实体与其常设机构之间分配所得或亏损的规则见第 3.4 条。 3.2.4. 在计算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合格可退还的税收抵 免应被视为收入。在计算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不合格的可退 还税收抵免不应被视为收入。 3.2.5. 对于受合并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或减值会计约束的资产和负 债,报告成员实体可以选择使用变现原则计算 GloBE 所得的收益和损失。 选择权是五年选择权,适用于选择所适用的辖区内的所有成员实体。该选 择适用于此类成员实体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除非报告成员实体选择将选择 权限制为上述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或属于投资实体的成员实体。该选择下: (a) 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公允价值或减值会计确认的收益或损失应 排除在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之外; (b) 为确定损益的目的, 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应为下列较晚者的 账面价值: (i) 选择年的第一天, 或 (ii) 取得资产或产生负债的日期; 和 (c) 如果选举被撤销, 则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按撤销年度 开始时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与根据选择权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 3.2.6. 如果某个辖区在某个财年存在总资产收益,则报告成员实体可 以根据第 3.2.6 条对该辖区进行年度选择,按照 (b) 和 (c) 段所述的方式 对回溯期每个以前年度 GloBE 所得或亏损进行调整,并按照 (d) 段所述的 方式,将在回溯期内分摊剩余的调整后资产收益做延伸处理。以前财年的 有效税率和补足税(如果有),也需根据第 5.4.1 条重新计算。当根据本条 作出选择时: (a) 与选择年度的任何净资产收益或净资产损失有关的有效税额应排除 在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中。 (b) 选择年度的总资产收益应转回至最早的亏损年度,并按比例抵销位 于该辖区的任何成员实体的任何净资产损失。 (c) 如果对于任何亏损年度, 调整后资产收益超过位于该辖区的所有成 员实体的净资产损失总额,则调整后资产收益应结转到下一个亏损年度(如 有),并按比例抵销位于该辖区的任何实体的任何净资产损失。 (d) 在适用(b)段和(c)段后剩余的任何调整后资产收益应在回溯期 内平均分配给每个财年。相关年度的可分配资产收益应按照以下公式计入 该年度位于该辖区的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计算中:
就上述公式而言,指定的成员实体是在选择年度拥有净资产收益的成 员实体,并且在相关年份位于该辖区。如果相关年度没有指定的成员实体, 则分配给该年度的调整后资产收益将平均分配给该年度的每个成员实体。 3.2.7. 低税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应排除任何可归因于集团 内部融资安排的费用,如果在该安排的预计期间内可合理预期,其将: (a) 增加在计算低税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考虑的费用金额 ; (b) 不会导致高税交易对象的应税所得相应增加。 3.2.8. 最终母公司可以选择应用其合并会计处理,以抵销位于并包含 在同一合并纳税集团、同一辖区的成员实体之间交易的收入、费用、收益 和损失,以计算每个此类成员实体的净 GloBE 所得或亏损。本条规定的选 择权为五年选择权。在作出或撤销该等选择时,应为 GloBE 目的作出适当 调整, 以确保不会因作出或撤销选择而导致 GloBE 所得或亏损项目出现重复或遗漏。 3.2.9. 保险公司应从计算 GloBE 所得或亏损金额中排除保险公司就保 单持有人的回报支付的税款。保险公司应将未反映在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 损中的保单持有人的任何回报计入 GloBE 所得或亏损,前提是针对保单持 有人负债的增加或减少已经相应反映在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中。 3.2.10. 将成员实体发行的附加一级资本的已付或应付分配额确认为成 员实体权益减少的金额,应在计算其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作为费用处理。 将成员实体持有的附加一级资本已收或应收分配额确认为成员实体权益增 加的金额应包括在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 3.2.11. 一个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收益或损失必须根据第 6 条和第 7 条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其要求。
第 3.3 条 国际海运所得排除 3.3.1. 对于拥有国际海运收入的跨国企业集团, 每个成员实体的国际 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不包括在其所在辖区根据第 3.2 条计算 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之中。如果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 海运所得的计算导致亏损,则该损失应从其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排 除。 3.3.2. 国际海运所得是指成员实体获得的净所得,从: (a) 在国际运输中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物,无论船舶是拥有、租赁 还是其他方式可由成员实体支配的; (b) 在集装箱货位租赁安排下,在国际运输中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 物; (c) 出租一艘船,用于在国际运输中运输乘客或货物, 包括设备, 船员和供应; (d) 以光船租方式将船舶租赁给另一成员实体,用于在国际运输中 运输乘客或货物; (e) 参加一个库,一个联合企业或国际运营机构,以在国际运输中 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物; (f) 出售用于在国际运输中运输乘客或货物的船舶,前提是该船舶 已被成员实体持有供使用至少 1 年。 国际海运所得不包括在同一管辖范围内的内河航道运输乘客或货物所 获得的净所得。 3.3.3. 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是指成员实体从以下活动中获得的净所 得,这些活动主要与在国际运输中以船舶运输乘客或货物有关: (a) 以光租方式将船舶租赁给非成员实体的另一海运企业, 且租船 期限不超过3 年; (b) 销售其他海运企业为国际航段国内航段发出的船票; (c) 集装箱的租赁和短期储存或集装箱滞后归还的滞留费用; (d) 由工程师、维修人员、货物装卸员、餐饮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向其他海运企业提供服务; 和 (e) 投资所得,其中产生所得的投资是作为在国际运输中经营船舶 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3.3.4. 位于一个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合计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不 得超过这些成员实体国际海运所得的 50%。 3.3.5. 成员实体发生的直接归属于第3.3.2 条所列国际海运活动的费用 和直接归属于第3.3.3 条所列合格附属活动的费用,应在成员实体从此类活 动的收入中扣除,以计算其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成员 实体产生的间接归属于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活动和合格附属活动的其他费 用,应根据成员实体从此类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比例进行分配。 归属于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的所有直接和间 接成本不应包括在其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 3.3.6. 为了使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符合 本条从 GloBE 所得或亏损中排除的条件,成员实体必须证明所有有关船舶 的战略或商业管理是在成员实体所在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实施的。
第 3.4 条 主体实体与常设机构之间的所得或损失分配 3.4.1. 根据第 10.1 条定义的 (a)(b) 和 (c) 段,属于常设机构的成员实 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是反映在其单独财务账户中的净所得或损失。 如果常设机构没有单独的财务账户,则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是假设其独 立地按照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准则应反映在其单独 财务账户中的金额。 3.4.2 根据第3.4.1 条,常设机构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必要时应进行 如下调整: (a) 对于第 10.1 条定义的 (a) 和 (b) 段所定义的常设机构,仅反 映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其所在辖区的国内法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收入和支 出的金额和项目, 不考虑在该辖区应纳税的所得额和可扣除的费用额; (b) 对于第 10.1 条定义的 (c) 段所定义的常设机构,仅反映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 7 条本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的金额和项 目。 3.4.3. 如果成员实体根据第 10.1 条定义(d)段为常设机构,则其用于 计算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的收入是主体实体所在辖区免税的收入, 并归 属于在该辖区以外开展的业务。用于计算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的费用是 在主体实体所在辖区内未出于应税目的扣除的费用, 以及可归属于此类业 务的费用。 3.4.4. 在确定主体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不考虑常设机构的财 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第 3.4.5 条规定的除外。 3.4.5. 常设机构的 GloBE 亏损应被视为计算主体实体(而非常设机构)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的支出,前提是常设机构的损失在计算国内主体实体应 税所得时被视为费用, 并且不与根据主体实体辖区和常设机构辖区的税法 的应税所得项目相抵销。随后在常设机构产生的 GloBE 所得应被视为主体 实体(而非常设机构)的 GloBE 所得,以此前在计算主体实体 GloBE 所得 时作为费用的 GloBE 亏损的金额为限。
第 3.5 条 穿透实体的所得或损失分配 3.5.1 作为穿透实体的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分配如下: (a) 如果该实体的全部或部分业务通过常设机构实施,则该实体的 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根据第3.4 条分配给该常设机构; (b) 对于非最终母公司是税收透明实体,则在适用(a)段后剩余的 任何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将根据其所有者权益分配给其成员实体所有 者; (c) 对于作为最终母公司实体或反向混合实体的税收透明实体,则 在适用(a)段后将剩余的任何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分配给该实体。 3.5.2. 第 3.5.1 条的规则应单独适用于穿透实体中的每个所有者权 益。 3.5.3. 在 适用第 3.5.1 条之前,穿透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应 减去其可分配给非集团实体的所有者的金额,并且上述所有者直接或通过 税收透明架构持有在穿透实体中的所有者权益。 3.5.4. 第3.5.3 条不适用于: (a) 作为穿透实体的最终母公司; 或 (b) 此类最终母公司拥有的任何穿透实体(直接或通过税收透明架 构)。 对这些实体的处理方式将在第 7.1 条中规范。 3.5.5. 穿透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要减去分配给另一个成员实 体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