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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喔鹅

[双支柱] 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文末支持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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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2-24 17: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 章 过渡规则
本章规则的实施
第9 章规定了某些过渡规则。
第9.1 条规定了关于跨国企业集团进入GloBE 规则范围的过渡规则。
第9.2 条修改了在过渡期内计算第5.3 条规定的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的比率。
第9.3 条规定,处于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被排除在 UTPR 之外。
第9.4 条规定了对信息报告义务的过渡性救济。

第 9.1 条 过渡期的税收属性
9.1.1.  在确定过渡年度以及随后每一年辖区的有效税率时,跨国企业 集团应将该辖区所有成员实体在过渡年度财务账目中反映或披露的所有递 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考虑在内。此类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必 须按最低税率或适用的国内税率中的较低者计算。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递 延所得税资产是由 GloBE 亏损导致的,则以低于最低税率确认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可以按最低税率计算。就适用本条而言,任何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 关的估值调整或会计确认调整的影响均不予考虑。
9.1.2.  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之后发生的交 易中产生的, 并且根据第 3 章排除在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之外,则必 须排除在第 9.1.1 条计算之外。
9.1.3.  如果成员实体之间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之后和过渡年度开 始之前进行资产转让, 被收购的资产(存货除外)的计税基础应基于处置 的实体在处置时所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纳入 GloBE 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第 9.2 条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的过渡期比率
9.2.1.  为应用第 5.3.3 条的目的,对于以下每个日历年开始的每个财
年,5% 的比率应替换为下表所列的值:

财年开始于
第5.3.3条比率
2023
10%
2024
9.8%
2025
9.6%
2026
9.4%
2027
9.2%
2028
9.0%
2029
8.2%
2030
7.4%
2031
6.6%
2032
5.8%

9.2.2.  为适用第 5.3.4 条,以下各日历年开始的每个财年的 5%  的比 率应替换为下表所列值:

财年开始于
第5.3.4 R条 比率
2023
8.0%
2024
7.8%
2025
7.6%
2026
7.4%
2027
7.2%
2028
7.0%
2029
6.6%
2030
6.2%
2031
5.8%
2032
5.4%

第9.3 条 跨国企业集团在其国际活动的初始阶段被排除在UTPR 之外
9.3.1.  尽管第 5 章另有规定,根据第 9.3.4 条,在跨国企业集团国际活动的初始阶段, 本应在第 2.5.1 条中考虑的补足税应减至零。
9.3.2.  就第9.3 条而言,在某一财年,跨国企业集团处于其国际活动的 初始阶段,如果:
(a)  它在不超过六个辖区拥有成员实体;和
(b) 位于参考辖区以外所有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净值总 和不超过 5000 万欧元。
9.3.3.  就第9.3.2 条而言,跨国企业集团的参考辖区是跨国企业集团在 MNE 集团最初落入GloBE 规则范围内的财年中拥有最高有形资产总值的辖 区。一个辖区内有形资产的总价值是位于该辖区的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 实体的所有有形资产账面净值之和。
9.3.4.  第 9.3 条不适用于在跨国企业集团最初进入 GloBE 规则范围的 第一个财年的第一天的五年之后开始的任何财年。对于 GloBE 规则生效时 已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 五年期限将从 UTPR 规则生效时开始计算。
9.3.5.  [可选条款]如果 [插入实施辖区名称] 是跨国企业集团根据第 9.3.3条确定的参考辖区,则第9.3.1条在该跨国企业集团的初始阶段不适用, 并在初始阶段:
(a) [可选条款]如果低税成员实体位于参考辖区,则本应根据第2.5.1 条计算的低税成员实体补足税应降至零,尽管有第 5 章的规定;和
(b) 参考辖区以外辖区的 UTPR 比例被视为零。

第 9.4 条 申报义务的过渡政策
9.4.1.  尽管有第 8.1.6 条的规定,GloBE 信息报告表或根据第 8.1 条发 出的通知应在不迟于报告财年的最后一天(即过渡年度)之后的 18 个月内 向 [插入实施辖区名称]的税务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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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2-24 17: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 章 定义
本章规则的实施
第10 章列出了GloBE 规则中其他地方使用的定义术语。
第10.1 条规定了GloBE 规则中使用的一般定义。
第10.2 条规定了关于穿透实体的特定定义。
第10.3 条规定了为适用GloBE 规则而确定实体所在地的定义性规则。

第 10.1 条 定义术语
10.1.1.  下列术语有以下定义:
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和澳大利亚、巴西、 加拿大、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中国香港、日本、墨西哥、新 西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大韩民国、俄罗斯、新加坡、瑞士、 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等辖区采用的通常可接受的会计准则。
应计养老金费用是指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中包括的养老金负债费用数额 与财年向养老基金缴款的数额之间的差额。
附加当期补足税是指第5.4 条中确定的税额以及根据第5.4 条确定的被视为 当期增加的补足税的金额,例如根据第 4.1.5 条或第 7.3 条确定的金额。 附加一级资本是指成员实体根据适用于银行业的审慎监管要求发行的工 具,如果发生预先规定的触发事件,该工具可转换为股权或减记,并且具 有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帮助吸收损失的其他功能。
有效税额增加额的定义见第 4.1.2 条。
调整后资产收益,就受第 3.2.6 条的选择权约束的总资产收益而言, 等于 选择权适用年度总资产收益减去根据第 3.2.6(b)条或(c)条使用该收益抵 销此前亏损年度净资产亏损金额后的金额。
经调整有效税额的定义见第 4.1.1 条。
总资产收益,就第 3.2.6 条的选择权而言, 是指在选择权适用年度内, 位 于辖区内所有成员实体处置本地有形资产的净收益, 不包括集团成员之间 资产转让损益。
商定的征管指南是指包容性框架发布的 GloBE 规则的解释或管理指南。
补足税的可分配份额的定义见第 2.2.1 条。
年度选择是指由报告成员实体进行的选择,仅适用于选择的财年。
可分配资产收益与第 3.2.6 条的选择相关,是指根据 3.2.6(d)条在追溯期 内分配给某个财年的调整资产收益。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成员实体之间的交易必须参照独立企业之间在可比交易 和可比情况下所获条件进行确认的原则。
非对称汇兑损益是指其会计记账本位币和税收本位币不相同的实体的汇兑 损益, 并且:
(a)包括在计算成员实体的应税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并归因于其会计 记账本位币和税收本位币之间的汇率波动;
(b)包括在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并归因于其会 计记账本位币和税收本位币之间的汇率波动;
(c)包括在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并归因于第三 种外币与其会计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和
(d)可归因于第三种外币与其税收本位币之间的汇率波动,无论该汇兑 损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本位币是指用于确定成员实体在其所在地的税收辖区有效税额的 应税所得或亏损的本位币。会计记账本位币是指用于确定成员实体财务会 计净所得或亏损的本位币。第三种外币是指不是成员实体的税收本位币或 会计记账本位币的货币。
授权会计机构是指在某一税收辖区内拥有法定权力的,出于财务报告目的 制定、建立或采纳会计准则的机构。
授权财务会计准则是指就任何实体而言,其所在地税收辖区的授权会计机 构允许的一套普遍可接受的会计准则。
平均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定义见第 5.5.2 条。
平均 GloBE 收入的定义见第 5.5.2 条。
注释是指由 OECD/G20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制定的对GloBE 规 则的解释。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
(a)实体根据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其中该实体及其 拥有控股权益的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作为一个单个 经济单位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列报;
(b)如果实体符合第 1.2.3 条的集团定义,则为该实体根据可接受的财 务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c)如果最终控股母公司有第(a)项或第(b)项所述财务报表,但该财务 报表未按照可接受财务会计标准编制,则财务报表是指为防止任何导致重 大竞争扭曲而进行调整的财务报表;和
(d)如果最终控股母公司未编制上述段落所述的财务报表,最终控股母 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指该实体被要求按照授权财务会计准则编制报表时 本应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上述准则可以是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或为防止任何重大竞争扭曲而经调整的其他财务会计准则。
成员实体的定义见第 1.3.1 条。
成员实体所有者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同一跨国企业集团另一成员实体所有 者权益的成员实体。
受控外国公司税收制度是指一套税收规则(收入纳入规则除外),根据这套 规则, 外国实体(受控外国公司或 CFC)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须就其在 CFC 赚取的部分或全部所得中所占的份额缴纳当期税款, 无论该所得当期是否 分配给股东。
控股权益是指实体的所有者权益,使得权益持有人:
(a) 需要根据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逐项合并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 费用和现金流量; 或
(b) 如果权益持有人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 则须逐项合并实体的资产、 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
主体实体被视为拥有其常设机构的控制权益。
合作性组织是指代表其成员进行集体销售或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实体,该实 体受其所在辖区税收制度约束, 该税收制度旨在确保通过其出售的成员财 产或服务以及成员通过其采购的财产或服务的税收中性。
有效税额的定义见第4.2 条。
可扣除股息是指受可扣除股息制度约束的成员实体,
(a) 根据其所在辖区的法律,向所有者权益持有人分配的利润可从成员 实体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或者
(b) 对合作性组织成员的赞助股息。
可扣除股息制度是指一种旨在通过从实体的所得中扣除用于向所有者分配 利润的方式,实现对实体的所有者实施单一层级征税的制度。为此,合作 性组织的赞助股息被视为对所有者的分配。可扣除股息制度还包括适用于 合作性组织的免税制度。
视同分配税的定义见7.3.2 段。
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是指根据第 7.3.3 段规定设立的账户。
退出成员实体是指成员实体根据第 7.3.1 条的选择权,退出跨国企业集团或 将其大部分资产转让给同辖区同一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以外的人。
指定报告实体是指由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代表跨国企业集团提交 GloBE 信息 申报表的非最终控股母公司的成员实体。
指定本地实体是指位于 [插入实施辖区名称]的成员实体被位于 [插入实施 辖区名称]的其他成员实体指定,以提交GloBE 信息申报表,或根据第8.1.3 条提交声明。
不允许计提项定义见第4.4.6 条。
处置转回比率在第7.3.8 条中定义。不符合条件的可退还归集税是指由成员实体应计或支付的除合格归集税以 外的任何税款,即:
(a)  由成员实体退还给该成员实体股息分配的受益人,通过支付股息的 方式或用于抵免受益人的纳税义务(不是由该股息产生的纳税义务);或者
(b) 在分配股息时退还给分配公司。
合并上市安排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不同集团的最终母公司订立的安排,根据 该安排:
(a) 最终控股母公司同意仅在合同层面合并其业务;
(b) 根据合同安排,最终控股母公司将根据固定比率向其股东进行分配 (关于股息和清算);
(c) 他们的活动根据合同安排作为单一经济实体进行管理,同时保留各 自独立的法律身份;
(d) 构成协议的最终控股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在不同的资本市场独立 报价、交易或转让;且
(e) 最终控股母公司根据外部审计监管制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中集 团所有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均作为单个经济单位的 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列报。
有效税率在第 5.1.1 条中定义。
选择年度与年度选择权有关,是指进行选择的年份。
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a)通常只在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被视为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发生某些 非经营性费用时才对公司征收所得税;
(b)以等于或超过最低税率的税率征税;且
(c)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生效。
合格雇员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雇员, 包括兼职雇员,以及在跨国 企业集团的指导和控制下参与跨国企业集团日常经营活动的独立承包商。 合格的工资成本是指员工薪酬支出(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为员工提供直 接福利的支出,例如健康保险和养老基金)、工资税和就业税,以及雇主缴 纳的社会保险。
合格的有形资产的定义见第 5.3.4 条。
实体是指:
(a) 任何法人(自然人除外);  或
(b)  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的安排,例如合伙企业或信托。
有效税率调整条款是指第 3.2.6 条、第 4.4.4 条、第 4.6.1 条、第 4.6.4 条和 第7.3 条。
超额所得定义见第 5.2.2 条。
排除的股息是指就所有者权益收取或应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短期组合投资股权,以及
(b) 根据第 7.6 条进行选择的投资实体的所有者权益。
排除实体的定义见第 1.5.1 条和第 1.5.2 条。
排除权益损益是指包含在成员实体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中的收益,利润 或损失,上述损益源于:
(a) 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亏损,但组合投资股权除外; (b) 权益法下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亏损;以及
(c) 处置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亏损,但组合投资股权的处置除外。
报告成员实体是根据第8.1 条提交 GloBE 信息申报表的实体。 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定义见第3.1.2 条。
财年是指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期间。对于 合并财务报表定义(d)段中的定义,财年是指日历年。
五年选择是指报告成员实体在选择年做出的, 且在当年或随后四个会计年 度均不能撤销的选择。如果五年选择权在一个会计年度被撤销(该年被称 为撤销年度),则不能在撤销年度之后的四个会计年度内进行新的选择。  广义政府部门是指中央管理机构、中央直属机构、州和地方政府及其管理 机构。
GloBE 实施框架是指 BEPS 包容性框架将要制定的程序,以便制定征管 规则、指南和程序, 以促进 GloBE 规则的协调实施。
所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的定义见第 5.1.2 条(a)段。
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定义见第3.1.1 条。
GloBE 信息申报是指根据 GloBE 实施框架制定的标准化申报表,其中包含 第 8.1.4 条中描述的信息。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见第4.5 条。
GloBE 亏损选择的定义见第4.5.1 条。
所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亏损的定义见第 5.1.2 条(b)段。
GloBE 重组是指资产和负债的重组或转让,例如在合并,分立,清算或类 似交易中:
(a) 转让的对价全部或大部分是由收购成员实体或与收购成员实体有 关联的人发行的股权, 或者在清算的情况下,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 在没有提供对价的情况下,发行股权将不具有经济意义);
(b) 处置成员实体的这些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无需纳税;和
(c) 收购实体所在辖区的税法要求收购成员实体在处置或收购后使用 处置成员实体在资产中的税基计算应税收入,并根据处置或收购的任何非 合格损益进行调整。
GloBE 收入在第 5.5.3 条(a)段中定义, 用于第 5.5.2 条。
GloBE 规则是指由 G20/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制定的这组 规则。
GloBE 安全港是指第 8.2.1 条中规定的旨在促进跨国企业遵从和税务当局 征管的例外情况。 辖区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适用 GloBE 安全港的条件将 通过BEPS 包容性框架下的GloBE 实施框架开发,并经商定的程序予以明确。 政府实体是指符合以下 (a) 至 (d) 段规定所有标准的实体:
(a) 它是政府的一部分或由政府(包括其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地方当局) 全资拥有;
(b) 它的主要目的是:
(i)  履行政府职能;  或
(ii)  通过为政府或辖区的资产进行投资、资产管理和相关的投资活 动来管理或投资该政府或辖区的资产;
且不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
(c)   它的整体表现向政府负责,并向政府提供年度报告;  且
(d) 其资产在解散和分配净收益时产生的收益只归属于政府,净收益只分配给该政府,不属于任何个人的利益。
集团的定义见第 1.2.2 条和第 1.2.3 条。
集团实体是指对于任何实体或集团而言,属于同一集团成员的实体。
高税交易对象是指位于非低税辖区的成员实体,或者位于非低税辖区,如 果其有效税率的确定不考虑该实体在集团内部融资安排方面产生的任何所 得或费用。
IFRS 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收入纳入规则(IIR)是指第 2.1 条至第2.3 条中规定的规则。
列入重估法中的损益是指在该财年根据会计方法或惯例对所有不动产、厂 房和设备进行如下处理产生的净收益或损失(随着相关的有效税额增加或 减少):
(a) 定期将该财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其公允价值;
(b) 将价值变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 以及
(c) 随后不会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损益通过利润和亏损列报。
保险投资实体是指符合投资基金或房地产投资工具所定义的实体, 但如果 它是根据保险或年金合同下的负债成立的,且由另一按照其所在辖区规定 为保险公司的实体完全拥有的情况除外。
中间母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同一跨国企业集团中另一个成员实体 的所有者权益的成员实体(最终控股母公司、部分持股母公司实体、常设 机构或投资实体除外)。
国际组织是指符合以下第(a)项至第(c)项所列标准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包括超国家组织)或其全资机构或机构:
(a) 它主要由政府组成;
(b) 实际上拥有总部或所在辖区内的类似协议(例如, 赋予组织的管 辖机构(例如分区、地方或区域办事处)享有特权和豁免);且
(c) 法律或其管理文件防止国际组织的收入流向个人利益。 国际海运所得的定义见第3.3.2 条。
集团内融资安排指跨国企业集团的两个或多个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安排, 其中高税交易方直接或间接提供信贷或以其他方式对低税实体进行投资。 投资实体是指:
(a) 投资基金或房地产投资工具;
(b) 至少有 95%是由第(a)项中描述的实体所持有,或通过一系列此类实 体持有的实体,完全地或几乎专门地为投资实体进行投资或持有资产;且
(c) 至少有 85%是由第(a)项描述的实体所持有,并且该实体绝大部分所 得是根据第 3.2.1 条(b)项或第 3.2.1 条(c)项确认的从 GloBE 所得或亏损计算 中排除的股息或排除的权益损益。
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以下第(a)项至第(g)项全部标准的实体:
(a) 其目的是汇集来源于多个投资者(部分投资者之间无关联关系) 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
(b) 按照明确的投资策略开展投资;
(c) 可使投资者降低交易、研究和分析成本,或共同分担风险;
(d) 其主要目的是产生投资收益, 或防范某一特定或一般性事件或结 果;
(e) 投资者有权基于其投入的份额,从基金资产或资产产生的所得中 获取回报;
(f) 该实体或其经营管理受其设立地或管理地所在辖区监管制度的约 束(包括适当的反洗钱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g) 由专业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代表投资者进行管理。
合资企业是指其财务结果在最终控股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以权益法报 告的实体,前提是最终控股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至少 50%的所有权权 益。合资企业不包括:
(a) 受 GloBE 规则约束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母公司; (b) 第 1.5.1 条所定义的被排除实体;
(c) MNE 集团持有的所有者权益直接通过第 1.5.1 条所述的排除实体持 有的实体,并且该实体:
(i) 专门或几乎完全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持有资产或投资资金; (ii) 开展的活动是排除实体开展活动的辅助性活动; 或
(iii) 根据第3.2.1 条(b)和(C)段,其几乎所有所得都被排除在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之外。
(d) 完全被由排除实体组成的跨国企业集团持有的实体; 或 (e) 合资企业子公司。
合资集团是指合资企业及其合资子公司。
合资集团补足税是指合资企业集团所有成员的补足税中分配给最终控股企 业的部分。
合资企业子公司是指根据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其资产、负债、所得、 费用和现金流量纳入合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或如果被要求按照可接受的 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合并处理,相关项目将被要求纳入合资企业合并财务报 表)的实体。主体实体为合资企业或合资子公司的常设机构应被视为单独 的合资企业子公司。
应税成员实体是指位于 [插入实施辖区名称]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实体,这些 实体可能承担补足税,或当第8.2.1 条中的 GloBE 安全港不适用时,根据第 2 章要求调整。
本地有形资产是指与成员实体位于同一辖区的不动产。
回溯期是指根据第3.2.6 条进行选择的财年和之前的四个财年。
亏损年度是指报告成员实体根据第3.2.6 条实施选择权的辖区,在回溯期内, 位于该辖区的成员实体存在净资产亏损,且所有此类成员实体净资产损失 总额超过其净资产收益总额的财年。
低税成员实体是指位于低税辖区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或无国别成员 实体, 在一个财年中,该实体有 GloBE 所得, 并且该财年的有效税率(根 据第 5 章确定)低于最低税率。
低税实体是指位于低税辖区的成员实体,或是位于可能构成低税辖区的实 体,如果在确定上述辖区的有效税率时不考虑该实体在集团内融资安排中 产生的收入和费用。
低税辖区是指跨国企业集团在任一财年内在该辖区取得了净 GloBE 所得, 且该财年有效税率(按照第 5 章确定)低于最低有效税率的辖区。
主体实体是就常设机构而言,在其财务报表中列入常设机构财务会计净所 得或亏损的实体。
重大竞争扭曲是指在适用一套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下的特定准则或程序 时,导致与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程序相比存在超过 7500 万欧元的总收 入差异。如果因适用某一特定准则或程序导致出现造成重大竞争扭曲,则 必须对按照该准则进行的一切项目或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调整,以符 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商定的征管指南对该项目或交易处理方式的要求。 最低税率是百分之十五(15%)。
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是指被最终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少于或等于 30% 所有者权益的成员实体。
被少数控股的母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控股 权的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但该实体的控股权由另一被少数控股的成员 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除外。
被少数控股的子集团是指被少数控股的母公司及被其少数控股的子公司。 被少数控股的子公司是指所有者权益由被少数控股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的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
MNE 集团的定义见第 1.2.1 条。
MNE 集团在投资实体 GloBE 所得中的可分配份额在第7.4.4 条中定义。 多母公司跨国企业集团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集团:
(a)各集团的最终控股母公司之间采用绑定架构或合并上市安排;且
(b)合并集团的至少一家实体或常设机构位于与合并集团其他实体所 在地不同的辖区。
净资产收益 就第 3.2.6 条的选择权而言,是指位于辖区内的成员实体实施 选择权后处置本地有形资产时获得的净收益,不包括将资产转让给集团另 一成员实体的收益或损失。
净资产损失 就某一成员实体和某一财年而言,是指该成员实体在该财年处 置本地有形资产所产生的净亏损,不包括将资产转让给集团另一成员实体 的收益或亏损。根据第 3.2.6 条做出选择导致适用第 3.2.6(b)或(c)条,净 资产亏损的金额应减去已抵消的净资产收益或调整后资产收益。
有形资产账面净值 是指在考虑财务报表中累计折旧、损耗和减值后的有形 资产期初和期末价值的平均值。
辖区净 GloBE 所得在第 5.1.2 条中定义。
辖区净 GloBE 亏损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零或负值(如果有):
净 GloBE 亏损=所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 - 所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亏损 其中:
(a) 所有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是根据第3章确定的该财年辖区内所有 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的总和; 和
(b) 所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亏损是根据第 3 章确定的该财年辖区内所 有成员实体的 GloBE 亏损的总和。
净税收费用是指以下各项的净额:
(a) 所有作为费用列支的有效税额以及所得税费用中的当期所得税和 递延所得税费用, 也包括 GloBE 所得和亏损计算过程中排除的所得对应的 有效税额;
(b) 所有归属于该财年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c) 所有作为费用列支且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
(d) 所有根据 GloBE 规则应列支为费用的税额;以及 (e) 所有作为费用列支且不符合条件的可退还归集税。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实体:
(a) 在其居民国设立和运营:
(i) 专门为了宗教、慈善、科学、艺术、文化、运动、教育或其他类 似目的; 或
(ii) 作为专业机构、商业联盟、商会、工会、农业或园艺组织、专门 用于提高社会福利的民间联盟或组织;
(b) 上述(a)段所述活动所得在其居民国均免征所得税 ;
(c) 没有股东或成员在其所得或资产中拥有所有权或受益权益;
(d) 实体的所得或资产不得分配给私人或非慈善实体,以下情况除外:
(i) 根据实体的慈善活动进行;
(ii) 为提供服务或者为使用财产或资本而支付的合理补偿;  或 (iii) 该实体所购财产公允价值的对价,以及
(e)  在该实体终止、清算或解散时,其所有资产必须分配或归还至该 实体居民国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包括任何政府实体)或其任何分支机构;
但不包括从事与其设立目的无直接关联业务的实体。
不合格的可退还税收抵免是指不是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但可全部或部分退 还的税收抵免。
不符合条件的损益是指与GloBE 重组相关的、受处置成员实体所在地税法 约束的处置成员实体损益和与GloBE 重组相关的财会损益之间的较小者。 员工人数是指就 UTPR  比例而言,是指在相关辖区内所有成员实体税收目 的上的全职(FTE)  员工人数。因此, 参与一般经营活动的独立承包商通常 被统计在内。对于常设机构而言,根据第 3.4.1 条等定义和第3.4.2 条的调 整,当常设机构独立账簿中包含员工工资薪金时,员工人数应记入常设机 构所在的辖区。已经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员工人数不应计入母公司员工人数。 OECD 税收协定范本是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 协定 范本》( 2017  版 ),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出版,  巴黎, https://doi.org/10.1787/mtccond-2017-en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所要求或允许的未 在损益中确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通常在财务状况表(资产负 债表)中作为对权益的调整。
所有者权益是指对实体的利润、资本或准备金 (包括主体实体的常设机构 的利润、资本或准备金)拥有权利的任何股本权益。
母公司是指不是排除实体、中间层母公司或部分持股的母公司的最终母公 司。
母公司的纳入比例在第2.2.2 条中定义。
部分持股的母公司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成员实体 (最终母公司、常设机构 或投资实体除外):
(a)(直接或间接)拥有同一跨国企业集团另一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 且
(b) 其超过 20%的所有者权益直接或间接由非本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 体的人持有。
消极所得是指 GloBE 所得中包含的:
(a) 股息或股息等价物;
(b) 利息或利息等价物;
(c) 租金;
(d) 特许权使用费; (e) 年金;  或
(f) 产生(a)至(e)段所述收入的某一类财产的净所得。
但仅限于成员实体所有者根据受控外国公司税收制度或由于混合实体的所 有者权益而对此类所得征税的情况。
养老基金是指:
(a) 专门或主要为管理层或向个人提供退休福利及辅助服务或附带福 利而在辖区设立和经营的实体:
i.由该辖区或其政治分区之一或地方当局进行监管;  或
ii.这些福利受到国家法规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受到保护,并由通过 信托安排或委托人持有的资产池提供资金, 以确保在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 情况下履行相应的养老金义务;和
(b) 养老金服务实体。
养老金服务实体是指设立和运营用来从事:
(a) 为养老基金定义(a)段所述实体的利益投资基金;  或
(b) 开展与养老基金定义(a)段所述实体所从事的受监管活动的辅助 性活动, 条件是它们是同一集团的成员。
常设机构是指:
(a) 位于辖区且按照现行适用的税收协定将其视为常设机构的经营场 所(包括使用经营场所),条件是此类辖区应按照类似《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七条的规定对归属于它的所得征税;
(b) 如果没有生效的适用税收协定,其辖区根据其国内法对可归属于该 经营场所的所得按净额征税的经营场所(包括视同经营场所),类似于其对 本国税收居民征税的方式;
(c) 如果一个辖区没有企业所得税制度,位于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可能被视为常设机构的辖区的经营 场所(包括视同经营场所),条件是该辖区根据范本第七条可能已经有权对它 产生的所得征税;或
(d) 第(a)项至第(c)项中尚未描述的、在实体所在地管辖范围以外开展业 务的经营场所(或视同经营场所),条件是该辖区豁免归因于该类业务的所 得。
政策不准予列支费用是指:
(a) 成员实体计提的包括贿赂和回扣在内的非法付款的费用;以及
(b) 成员实体因大于等于 50,000 欧元(或与计算该成员实体财务会计净 所得或亏损等额的本位币)的罚款和罚金而计提的费用。
投资组合持股是指由跨国企业集团持有实体的所有者权益, 且占该实体在 分配或处置日的利润、资本、准备金或投票权的比例不到 10%。
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是指在一个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期初时,由 于以下原因而发生的期初权益变更:
(a) 更正在确定此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净收入时出现的影响该会计年度 全球反税基侵蚀收入或亏损计算中应包括的收入或费用的差错, 除非该差 错更正导致根据第4.6 条规定的有效税额负债的重大减少;或
(b) 会计原则或政策的改变,影响到计算全球反税基侵蚀收入或亏损时 所包括的收入或费用。
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定义见第3.3.3 条。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指一个辖区国内法中包含的最低税,并且:
(a)  以与GloBE 规则等效的方式确定辖区内成员实体的超额所得(国内 超额所得);
(b) 将成员实体国内超额所得的国内纳税义务提高到最低税率;且
(c) 执行和管理方式与 GloBE 规则和注释规定一致,前提是此类辖区不 提供与此类规则有关的任何利益。
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可以根据授权会计机构可接受的财务会计标准,或 为防止任何造成重大竞争扭曲而调整的授权财务会计标准计算国内超额利 润,而不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财务会计准则。
合格 IIR 是指一组与GloBE 规则第 2.1 条至第 2.3 条等效的规则(包括与这 些条款相关的 GloBE 规则的任何条款),这些规则包含在辖区的国内法中, 并且以符合 GloBE 规则和注释规定的结果的方式实施和管理,此类辖区不 提供与此类规则相关的任何利益。
符合条件的归集税是指成员实体应计或支付的有效税额,该有效税额可退 还或可抵免给该成员实体分配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或在由常设机构计提或支 付有效税额的情况下, 由主要实体分配的股息),前提是退款是可支付的或 抵免符合以下要求:
(a) 由依据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征收有效税额以外的辖区提供;
(b) 提供给基于对常设机构征收有效税额的辖区的本地法律,按照低于或高于最低税率的名义税率对股息红利进行纳税的股息红利受益所有 人;
(c) 提供给对成员实体征收有效税额辖区的税收居民以及将股息红 利纳入常规收入计征的股息红利受益个人; 或
(d) 提供给收到与养老基金业务相关的股息,并以与养老基金股息 类似的方式纳税的政府实体、国际组织、居民非营利组织、居民养老基金、 非集团实体的居民投资实体或居民人寿保险公司。
就第(d)项而言,非营利组织或养老基金为其设立和管理所在辖区的居 民,而投资实体为其设立并受监管地辖区居民。人寿保险公司是其所地辖 区的居民。
合格的可退还税收抵免是指成员实体满足并获得辖区法律所规定授予的可 退还税款抵免,并且该税款抵免应当在四年内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 支付。可部分退还的税款抵免是符合条件的可退还税款抵免,前提是成员 实体满足并获得辖区法律所规定授予的抵免,并且该抵免应当在四年内可 以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支付。符合条件的可退还税款抵免不包括依 据符合条件的归集税或不符合条件的可退还归集税产生的可抵免或可退还 税款。
合格 UTPR 是指一组等同于 GloBE 规则第 2.4 条至第 2.6 条的规则(包括 与这些条款相关的 GloBE 规则的任何条款),这些规则包含在辖区的国内法 中,并且以符合 GloBE 规则和注释规定的结果的方式实施和管理,前提是 该辖区不提供与此类规则相关的任何利益。
合格主管当局协议是指主管当局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规定自动 交换年度 GloBE 信息申报表。
房地产投资工具是指只要持有主要不动产并且多数为其自有的实体,无论 是自己持有还是由其权益所有人持有(延长期最多一年)都达到单一税收 水平。
重新转回的递延纳税义务定义见第4.4.4 条。
重新捕获例外应计在第4.4.5 条中定义。
有效税额的减免在第4.1.3 条中定义。
参考辖区在第9 .3.3 条中定义。
报告财年是指作为 GloBE 信息申报表提交的财年。
短期投资组合持股是指一种由成员实体出于经济利益目持有的、并且收到 或计提了分配期短于一年的股息红利等其他分红的股权投资。
绑定架构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不同组的最终控股母公司签订的安排, 根据该 安排:
(a)  占各独立集团最终控股企业 50% 或以上的所有权, 会因所有权形 式、转让限制或其他条款、其他组合条件等原因,不得单独转让或交易。 如果合并的所有权权益是上市的, 则以单一价格进行报价; 并且
(b) 其中一家最终控股企业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以单一经济体的形式
列报集团所有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并且应按监管制 度要求进行外部审计。
无国别成员实体是指第 10.3.2 条(b)段和第 10.3.3 条(d)段所述的成员 实体。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在第 5.3 条中定义。
有形资产就 UTPR 比例和就第 9.3 条而言,是指所有成员实体作为辖区税收 居民在相关辖区持有的有形资产。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无 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对于常设机构,有形资产应分配给常设机构所在辖区, 条件是这些有形资产已列入该常设机构根据第3.4.1 条确定,并根据第3.4.2 条进行调整的独立财务账户。分配给常设机构辖区的有形资产不应计入主 体辖区的有形资产。
税收是指强制、无偿地向政府支付的款项。
应税分配方法的定义见第 7.6.2 条。
税收协定是指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测试年度的定义见第 7.6.5 条。
测试期间的定义见第 7.6.5 条。
补足税是指根据第 5.2 条为辖区或成员实体计算的补足税。
补足税比率在第 5.2.1 条中定义。
递延所得税调整总额在第4.4.1 条中定义。
UTPR 总补足税额是指根据第 2.4.1 条定义的 UTPR 可分配的总税额。
过渡性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与过渡性税收损失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
过渡年份是指跨国企业纳入其辖区GloBE 规则适用范围后的第一个财年。 最终控股母公司的定义见第 1.4 条。
未分配的净 GloBE 所得定义见第7.6.3 条。
UPE 辖区是指最终控股母公司所在辖区。
UTPR 是指第2.4 条至第2.6 条中规定的规则。
UTPR 辖区是指具有生效的合格 UTPR 的辖区。
UTPR 比例是指根据 2.6.1 中提供的公式分配给 UTPR 辖区的UTPR 补足税 额占总 UTPR 补足税额的比例。
UTPR 补足税金额是指根据 UTPR 分配给 UTPR 辖区的补足税金额。

第 10.2 条 穿透实体、税收透明实体、反向混合实体和混合实体的定义
10.2.1 穿透实体是指一个实体在其设立地辖区的收入、支出、利润或亏 损在财会上是透明的, 除非该实体是另一个辖区的税收居民,且对其所得 或利润征收有效税额。
(a) 若一个穿透实体在其所有者所在辖区是财务透明的,那么该实体 为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方面的税收透明实体。
(b) 若一个穿透实体在其所有者所在辖区不是财务透明的,那么该 实体为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方面的反向混合实体。
10.2.2 根据某一辖区的法律,如果该辖区将该实体的收入、支出、利 润或亏损视为该实体的直接所有人按其在该实体的权益按比例衍生或产生 的,则该实体被视为财务透明的。
10.2.3. 如果所有者权益是通过一系列税收透明实体间接持有的,则作 为成员实体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所有者权益应被视为通过税收透明结构持 有。
10.2.4. 如果一个成员实体既不是税收居民,又没有基于管理地、设立 地或类似标准缴纳有效税额或合格境内补足税,那么该实体应被视为穿透 实体, 以及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方面的税收透明实体,前提是:
(a) 其所有者位于将实体视为财务透明的辖区;
(b) 该实体在其设立地辖区内没有经营地;且
(c) 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不归属于常设机构。
10.2.5. 一个实体在其所在辖区出于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单独的纳税人, 而在其所有者所在辖区是财务透明的,则该实体为收入、支出、利润或亏 损方面的混合实体。

第 10.3 条 实体和常设机构的所在地
10.3.1. 非穿透实体的所在地确定如下:
(a) 如果该实体基于其管理地、设立地或类似标准是某个辖区的税收 居民, 则该实体位于该辖区;  和
(b) 在其他情况下,它位于设立地辖区。
10.3.2. 穿透实体的所在地确定如下:
(a) 如果它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者根据第 2.1 条被要求 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则其位于设立地辖区;和
(b) 在其他情况下,应视为无国别实体。
10.3.3. 常设机构的所在地确定如下:
(a) 如第 10.1 条定义(a)段所述的实体,位于视其为常设机构并根 据有效的可适用税收协定征税的辖区;
(b) 如第 10.1 条定义(b)段所述的实体,位于基于其营业存在而须 缴纳净利润基础税收的辖区;
(c) 如第 10.1 条定义 (c) 段所述的实体,位于其所在地辖区; 和
(d) 如第 10.1 条定义(d)段所述的实体,视为无国籍常设机构。
10.3.4. 如果由于第 10.3.1 条的原因,成员实体位于多个辖区(双重所 在地实体),则就 GloBE 规则而言,其所在地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a) 如果它位于具有有效可适用税收协定的两个辖区:
(i) 它应位于就税收协定而言被视为税收居民的辖区;
(ii) 如果税收协定要求主管当局出于税收协定目的就成员实体的 居民身份达成相互协议,但不存在协议, 则应适用 (b) 段;
(iii) 如果税收协定因成员实体是缔约双方的税收居民而没有规 定减免税款, 则应适用(b)段;
(b) 如果没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其所在地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i) 应位于该财年支付较大数额有效税额的辖区,而不考虑根据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支付的税款;
(ii) 如果两个辖区支付的有效税额相同或为零,则应位于根据第 5.3 条以实体为基础计算的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较大的辖区;
(iii) 如果两个辖区内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相同或为零,则它被 视为无国别成员实体,除非它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在这种情况 下,它应位于设立地辖区。
10.3.5. 如果根据第 10.3.4 条,作为双重所在地母公司实体位于一个不 受合格 IIR 约束的辖区,则另一个辖区可以要求该实体适用其合格 IIR,除 非受适用的现行税收协定限制。
10.3.6. 如果实体在财年内更改了其所在地,则该实体应位于该年度年 初所在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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