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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连载】特许权使用费筹划以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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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4 15: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特许权使用费“筹划”应叫停
作者 金佩泽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有这样一种税务筹划方案曾在业内悄然传开:某企业在境外避税地注册一个关联公司,然后让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向该关联公司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付款,把利润转移到境外。这家避税地的关联公司绝对是没有任何实质职能的空壳公司,仅有一些商标的法律所有权,美其名曰无形资产,而特许权使用费就是使用这些商标的代价。

这是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案吗?
    废止不久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受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举例来说,一个公司拥有商标,但却从来没有对形成这个商标花费任何的营销推广支出,毫无疑问,那么这家公司只拥有商标的法律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向仅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和2015年第16号公告,都强调了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的重要性。这是它们的相似之处。但是,向仅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关联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完全禁止的吗?只要发生,就完全不能在税前扣除吗?并非如此,而是要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明确的就是这一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也是有价值的,因此只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和法律所有权的价值相匹配,税务机关是不应当进行调整的。这一点的明确,对纳税人是一个很重要的保护,避免了税务官员在调整案例中对某些企业一刀切的要求补税。这一改动显示了我国税法向国际惯例的接近。因为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也有如此类似的规定。

    从这样一个简单的文字改动就可以看出,我国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调查的正在越来越接近国际惯例,税务人员对于转让定价调查的分析技术也越来越娴熟。
我想,实践中,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力量博弈,一方面是日进千里的反避税税务人员,另一方面是对还在采取简单粗暴的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或逃税的民营企业。由于转让定价调查追溯可以向上10年,各种反避税大剧即将上演,可以想见,一些以前年度避税的非法举动将会在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的技术提升而被越来越多地发现。


    一些关注趋势的企业家也有相同的感受。难怪一位企业的首席财务官在看完2017年第6号公告之后忧心忡忡地问我:要不要趁着税务人员技术还不足够成熟的时候,就关掉我的一家问题公司?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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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5 07: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全方位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重大。因此,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进行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6×(1-20%)×20%=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
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1.6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
  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在这里,投资经营有两种: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从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如案例中的方案二,专利权折股80万元,那么这8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那么,对该科研人员来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没转让之前,不需要负担税收。这样,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所需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所以,通过专利既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单纯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较轻。
  另一种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这种方式是通过建厂投资后,从销售产品中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数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等。将收入与税收负担相比,必然优于单纯的专利转让收入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应当注意,专利权应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地进行筹划。



纵横四海

将专利权或者无形资产入股这也给筹划带来了另外一种思路。

学习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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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营业税已经过时,不过看看文章主要是了解别人的思路。  发表于 2020-2-5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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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5 08: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标已成为国际税务筹划的热点
2016-02-17  |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商标是一种法定资产,可以被出售、转让或许可使用。由于商标使用的重要性和广泛性,对商标的估价十分普遍,评估价值涉及法律诉讼、租借、保险、企业经营决策、许可使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和税务筹划等。
    近年来,税务筹划对商标估价日显重要,这是增加公司商业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从历史习惯上讲,公司在向附属企业提供技术或管理服务时要收取费用,但对附属企业使用总机构或母公司的商标,却不收取或收取很少的费用。现在有一些公司已开始向使用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合资企业的不断增多,特别是这些公司到新的地区兴办企业,这些企业也要求自己生产的产品使用关联公司的商标。

    随着支付商标使用费的普遍推行,许多国家的税务当局都开始注意商标转让及其估价问题,如美国和英国税务当局都要求在本国的母公司要向附属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这种处理方法,导致许多跨国公司积极筹划商标的最有效注册地,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现在已有愈来愈多的跨国公司将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在国际避税港注册的控股公司,然后反过来向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附属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样做,又迫使税务当局积极研究对策。例如,根据英国对紧密型外国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在英国的公司很难将知识产权转移到境外的控股公司,原因是英国税务当局对在本土的公司及其外国附属企业的营业利润都按同样方式征税。

    根据最新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公司仍允许关联企业无偿使用其商标,有三分之一的则采取象征性收费方式,另三分之一的则按销售收入的5%~10%收取使用费。商标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涉及税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使用、开发和销售三个方面。
    ①使用:税务当局都期望没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使用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有所有权的则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实际支付的使用费可以作为营业费用扣除,但仅限于税务当局认定的合理比例之内。大多数国家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征收的比例大多数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来规定的;
    ②开发:对商标开发成本可否税前扣除和如何扣除问题,有的国家是规定统一的扣除标准,有的国家规定从应税所得额中照实列支;
    ③销售:涉及两项税收问题,一是对转让所得是否征税。商标开发一般不涉及用转让收益去抵补资本支出问题,因此,转让商标使用权收益应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一个公司取得的转让收益可以抵减另一公司的亏损,对此问题的处理在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另一问题是对取得知识产权的支出可否分期摊销。有的国家规定该项支出可抵减以后可能取得的资本利得,有的则规定可在计算所得税前作为购进无形资产的费用分期摊销。



    对商标估价的方法。
    1.成本估价法:
    ①用历史成本法可以估计创建一种商标总的费用,但不便计算现值,而且用原始性支出计算无形资产现值也不是理想的方法。
    ②用重置成本价可以预计创建类似商标的费用,而且可以预计该种商标要得到市场认可所花费的广告宣传费用,但对应取得的实际成果却难以估计。
    2.市场评估法:通过对类似的某种商标市价评估来推算,但由于商标价值评估涉及的因素很多,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有些公司拥有的商标种类多,要对其中的一种商标进行合理的评估就显得困难。
    3.提成评估法:商标拥有者让第三方注册并使用其商标,再根据第三方的销售额进行提成,这样做使得商标所有者避免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提成率往往是参照专利权、版权收费标准和应分担的开发费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的。
    4.“当前受益”评估法:该方法是根据企业现金流量和某种商标给当前使用者带来的收益来综合计算。
    5.现金流量评估法:把所有的现金流量折算成净现值进行计算。使用“当前受益”评估法和现金流量评估法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折扣率,因为折扣率反映的是使用某种商标在将来所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
    以上是商标在国际税务筹划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纳税人应了解具体国家的规定,以便在筹划中灵活应用。




点评

没有太看懂,但也看懂了一些。给了一种思路,商标也可以筹划。特许权使用费  发表于 2020-2-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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