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财税[2003]15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5号
【发文日期】 2003-02-1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编者注:财税[2009]11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