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9
  • Tax100会员 32603
查看: 504|回复: 0

财税[2003]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5 12: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3/8/20/art_8409_119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70号
文件名: 财税[2003]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70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70号
【发文日期】 2003-08-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编者注:财税[2009]111号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