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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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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退税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03-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退税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退税管理办法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25日
  一、退税对象:实行按月征收税款并已开具了通用完税凭证的个体工商户和集贸税收经营者。
  二、本着谁征收谁退税的原则,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体、集贸税收由税务部门负责退税;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个体、集贸税收由代征单位负责退税。
  三、代征单位退税所需税款,根据退税管理要求,由代征单位提出退税申请并附现仍在经营的原纳税人名单清册和原汇总缴款书(复印件),税务部门按现行退税手续审批,由计会部门从国库退至其账户。代征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至2003年9月底结束),将税款直接退至代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集贸市场经营者。其中:纳入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分别由商行和联社系统退至个体工商业户的存款账户。银行方面打印出已办理退税的分户清单,交主管税务机关存查。个体工商业户原纳税凭证不再收回。
  由集贸市场代征单位负责办理退付现金的,纳税人应出示原纳税凭证,由集贸市场代征单位在原纳税凭证上加盖"税款已退付"戳记(由集贸市场代征单位自行刻制)后交由纳税人收存。集贸市场代征单位退税工作完毕后,应将已办理退税的分户清单,交主管税务机关存查。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加强对集贸市场代征单位办理退税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对个别集贸市场代征单位仅就整个市场征期内所代征税款统一开具一张大额完税凭证,未按照规定向每一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暂缓办理税款退税。
  对于未退完的税款,代征单位应予解缴入库。
  四、鉴于税务部门不得自行开立税款账户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个体集贸退税时,应由征收部门将纳税人名单清册提供给计会部门,由计会部门据此开具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原纳税凭证复印件、身份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于办理日当天15:00前到指定国库办理现金退付手续。
  五、为减轻国库集中办理退库的压力,各局要妥善安排退税工作,指定所辖纳税人分时段办理退税手续。
  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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