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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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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3]12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7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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