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37
  • Tax100会员 33138
查看: 1757|回复: 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3]50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业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文件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5 12: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3]508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3]50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业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业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0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业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0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进便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必须认真审核,发现疑点要对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其进项税,核查无误后,办理“免、抵、退”审批及开具专用税票等相关手续。
  二、对外贸出口企业外购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审核,发现疑点的,要进行发函调查。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进便函[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反映,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一些生产企业存在虚假增大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偷骗税的问题。为防范偷骗税问题的发生,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经与总局稽查局研究,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转发各地,并要求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对生产企业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的货物,主管征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其“免、抵、退”税的审核管理。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同时,要严格核查生产、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付款凭证等要进行认真审核。主管退税机关应严格上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凡发现购销行为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暂不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对经核查发现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的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进一步严格其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管理。凡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如属于本地购进的货物,应尽快移交本地税务稽查部门深入核查,查实确无偷、骗税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如属于外地购进的货物,应及时与供货地税务机关联系,反馈有关情况,要求其予以协助核查,待查清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情况的抽查工作。对发现的此类重大偷骗税案件,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特此通知。
  2003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进便函[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反映,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一些生产企业存在虚假增大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偷骗税的问题。为防范偷骗税问题的发生,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经与总局稽查局研究,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转发各地,并要求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对生产企业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的货物,主管征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其“免、抵、退”税的审核管理。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同时,要严格核查生产、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付款凭证等要进行认真审核。主管退税机关应严格上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凡发现购销行为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暂不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对经核查发现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的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进一步严格其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管理。凡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如属于本地购进的货物,应尽快移交本地税务稽查部门深入核查,查实确无偷、骗税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如属于外地购进的货物,应及时与供货地税务机关联系,反馈有关情况,要求其予以协助核查,待查清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情况的抽查工作。对发现的此类重大偷骗税案件,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特此通知。
  2003年6月11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