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4]497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4]497号
【发文日期】 2004-11-2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代理服务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取得的报酬。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此前因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