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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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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发文日期: 2003-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全文有效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03年10月8日和11月1日起分两批在我市国税系统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国税系统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进行申报纳税。除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以外的其它纳税人亦可使用电子申报进行申报纳税。具体安排如下:
  一、关于实施新的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办理申报纳税事项的程序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将按照新的申报办法申报纳税。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了网上纳税申报管理系统和IC卡申报管理系统,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
  (三)凡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初期均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纸质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四)凡不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报送纸质申报表时,应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未完税的税票交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对,核对无误的,纳税人才能到银行缴税。
  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分批推广新的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进行申报纳税的时间安排 (一)从2003年10月8日起,凡属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国税局和对外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均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二)从2003年11月1日起,凡属西城、崇文、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通州、顺义、密云、平谷、大兴、房山、昌平、延庆国家税务局和亦庄开发区、西客站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均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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