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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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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03]1343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税[2003]134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9-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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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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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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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京财税[2003]134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为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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