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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2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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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3]28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2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8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做好征收增值税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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