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8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做好征收增值税的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