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8
  • Tax100会员 33115
查看: 718|回复: 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4]4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5 12: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4]467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4]4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6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7日
  西城、宣武、朝阳、海淀、门头沟、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等专业教育学校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在审批过程中,分局要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建立相关的免税台帐;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