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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财驻京监[2004]228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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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文件编号: 财驻京监[2004]228号
文件名: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财驻京监[2004]228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4]228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4]22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7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各有关退税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文件要求,结合近几年北京地区退税单位的执行情况,我们对《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2]73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退付管理办法》下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退付管理办法
  为落实好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促进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申报、审核退付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承担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承担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返还的初审工作,人民银行国库各区县支库按照北京专员办的批准退税文件和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办理退库。
  第三条 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的宣传文化单位、监狱劳教企业、模具产品企业、铸锻件产品企业、数控机床产品企业、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
  第四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范围和相关退税事项,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一)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8号)、《关于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等文件办理。
  (二)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办理。
  (三)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5号)办理。
  (四)对企业生产销售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办理。
  (五)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7号)办理。
  (六)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3号)办理。
  (七)其他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核、退付工作,必须遵循严格政策,依法审批,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
  二、审批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格认定。凡属于第三条范围内的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单位,在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期内,需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填写《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附表1),经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批复后,方可申报一般增值税的返还。新纳入退税范围的企业以财政部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退税资格的单位,应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复印件送区县财政局备案。
  申报资格认定需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一般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
  4、申请退税期内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还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6、宣传文化单位还应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认证函”。
  7、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还应持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及《国有资产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分立、更名(包括报刊更名)、地址变更、注销和期刊增刊以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等事项,要持相关工商、主管、主办单位和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书及复印件到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和注销备案手续。上述事项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退税申请期限。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申请一次,对于年度退税额较小的可一年申报一次。
  第八条 申报受理程序。经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资格认定的单位,在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时,首先经北京市财政局初审,初审合格的送达北京专员办终审,严禁违反程序或简化程序办理退税业务。
  (一)退税申报。退税单位按税款所属年度向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分别提出退税书面申请(并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公章),退税申请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严禁手写,同时附带以下材料:①《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附表2);②《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附表3)并加盖公章;③退税所属期内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④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销售收入明细及应交税金等账簿);⑤宣传文化单位提供全部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构成情况和出版发行的退税和非退税图书及音像制品的销售明细表;⑥出版中小学生、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课本的出版社,需另附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及《中等职业高中、成人教育用书信息》;出版大学学生教材的出版社,必须提供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开具的《大学教材证明》。本条所称的学生课本系指《教学用书目录》中收录的,学生在学习过程所使用的教科书及与学习密切相关的图册等;⑦数控机床、铸锻件、模具企业另附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缴纳情况表;⑧退税软盘。
  上述八项申报的退税资料中书面申请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需要一式三份,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其它资料均为一份。
  对即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分开核算。
  (二)退税初审。初审采取会审的方式,由区县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退税单位初审的组织召集,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初步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区县财政局在北京市财政局初审合格后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具体初审时间由区县财政局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后安排,并以电话、网上公布等方式告知退税单位。初审的内容包括:
  1、北京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2、审核申报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要件齐备的申报人,北京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对受理申报的资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数据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输入退税软件的预制表格,经办人在《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并注明审增或审减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主管处长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经办处公章。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4、北京市财政局将初审后的退税材料及审核汇总软盘送达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北京专员办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移交的初审材料和提出的审核意见按照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办理。
  (三)退税终审。首先由承办人对退税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和北京专员办退税审核承办稿。然后经复审人、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报本处处长和分管的办领导审批,最后由专员签发。北京专员办收到北京市财政局的初审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下达退税批复。北京专员办对终审合格的退税单位下达批复文件,抄送北京市财政局。并将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财政退付章)退还退税单位。
  (五)办理退库。北京专员办在下达批复文件的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章)(附表4),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并在收入退还书各联次上加盖“退库专用章”后转交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必须在接到收入退还书15日内送达有关的中央国库经办支库。国库各经办支库退付地方收入时,按北京市现行财政体制划分退库级次办理退库。
  三、审核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格审核。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文件规定的范围掌握,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不予资格认定。
  (二)退税资料审核。即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审核其销售商品是否分别核算;审核退税单位的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申报退税品目是否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的认定范围一致;退税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
  (三)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税票原件是否为第一联。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钩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一)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三)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四)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并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五)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
  (六)宣传文化单位销售的纸张及属于《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中C、G、H、I、J、Z 六类的图书(教材除外)、期刊、音像制品和大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课外辅导书、习题集、练习册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幻灯片等教辅材料。
  (七)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八)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第十一条 退税计算方法。退税单位对应退税产品与非退税产品应分别核算。对单一退税商品核算的实行“直接计算法”;对多种商品进项税金确实无法准确分开核算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采取“销售比例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宣传文化单位: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说明:对报社与印刷厂同为一个纳税人的出版单位,其印刷厂在承接对外印刷业务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属增值税退税范围,因此在计算报社应退增值税时,应剔除印刷厂对外承接业务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再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二)铸锻件产品: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额]×35%
  说明:铸锻件销售收入指对外销售的商品铸锻件收入,企业内部加工转移的铸锻件收入要予以扣除。
  (三)数控机床产品: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说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退付金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额度内的部分予以退付,超过额度部分的已交税金不予退付。
  (四)模具产品:应退税与非退税混合销售的业务应分开核算。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额]×70%
  (五)监狱、劳教企业:
  应退增值税额=本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六)三线搬迁企业:列入“八五”期间三线搬迁计划名单的企业,应退增值税额=本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80%;列入“十五”期间三线搬迁计划名单的企业,应退增值税额=本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说明:上述公式中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应减除不能分摊当期进项税金的收入。包括:残纸收入、其它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无进项税金的收入;如果申报退税期中有上期留抵税额、进项转出税额(能够分清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除外)和期末留抵税额等项目,应适用上述公式的同一比例计算相应税额。
  四、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退税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强化对退税工作的管理,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建立退税工作责任制度,实行经办人员、处长、分管领导的分级审核制度。
  (一)北京市财政局建立经办人、处长两级初审制度,北京专员办建立初审、复审、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办领导、专员六级审核审批制度。
  (二)加强对退税资料的管理。对企业申请退税的时间、金额、核减退税额、审批金额、退付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北京专员办设置多栏式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同步反映退税工作动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申报人的全部申报资料、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回执(第一联)以及审核审批运转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所有退税资料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退税资料整理归档。
  (三)认真开展退税业务对账工作。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退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退、少退、错退等现象,北京专员办要做到每月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退税批文和收入退还书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发现不一致的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四)建立定期编报退税情况表和上报制度。北京专员办经办处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上季退税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北京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和报表分析说明,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财政部上报上年退税工作总结,对退税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财政部反映。
  第十三条 退税业务工作质量检查。北京专员办退税工作质量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各国库支库接受北京专员办或其他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退税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退税单位所取得的退税款项如规定专门用途的应在账户中单独反映,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地对退税单位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视问题的性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退税单位有权对退税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办事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起执行,原《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略)
  1、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书
  4、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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