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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6]18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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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6]18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6]18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18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18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21日
  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流便函[2006]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总局流转税管理司的通知: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的海关完税凭证1份,号码为:(0410)084069198-L04,该海关完税凭证的电子信息总局已采集,且经稽核比对相符,准予纳税人在2006年4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
  二、对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完税凭证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各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2006年4月份征期结束之前申报抵扣。对稽核比对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应进行认真的核查,查明比对不符的原因,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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