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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6]4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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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6]47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6]4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4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47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4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6]153号通知转发)有关规定核发《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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