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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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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6]19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9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8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出口企业出口的钻石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44号)规定的免税申报审批办法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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