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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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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6-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5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的规定,我市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进行认证。自2007年1月1日起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新版货运发票抵扣联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现就具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必须于认证相符的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新版货运发票包括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和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两种。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旧版货运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未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和未通过新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三种。
  三、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业货运发票仍使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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