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6〕203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6〕2036号
全文有效
2006-12-27
各区(县)财政局、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委、工业促进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财政部等国家部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第10项“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不超过培训经费总额的5%-10%,并列入审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