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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人社办发〔2021〕6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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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0: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人社办发〔2021〕63号
文件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人社办发〔2021〕6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6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63号
  全文有效
  2021.11.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我省上报的缴费基数方案审核意见,现将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630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16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26元/月。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全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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