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财税[2004]1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财税[200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到目前为止,我省虽然未发生禽流感,但受其他地区禽流感的影响,我省部分家禽养殖业、加工业等不同程度受到一些影响,为了扶持我省家禽行业的发展,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04年度,对我省部分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受禽流感影响而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减免税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当地县以上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再由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将辖区内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材料汇总,于2004年7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将对上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企业具体损失情况,酌情减免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