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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顺地税税政二〔2007〕174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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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顺地税税政二〔2007〕174号
文件名: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顺地税税政二〔2007〕174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地税税政二〔2007〕174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地税税政二〔2007〕174号
  全文有效
  2007.06.28
  各科、室、所、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税务所负责本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审核、退税、电子台帐录入、资料归档工作。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需由税收管理员及主管清算工作的税务所长分别签署意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返纳税人,一份税务所留存,一份在受理后5日内报税政管理二科备案。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由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
  (一)税务所经过清算审核后,审核人员认为对清算项目还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
  (二)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鉴证报告》显示需办理退税的;
  (四)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五)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
  四、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进行纳税稽查的,由局评估部门负责转入稽查局。
  五、关于清算过程中文书使用编号问题
  按顺地税清税(审)( )〔年度〕X号的格式进行填写。
  “( )”填写税务所代字,如:“开发区”填写“开”,“张镇”填写“张”,“第二税务所”填写“二所”
  六、关于清税资料问题
  (一)各税务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税资料的保管工作,在主管人员工作变化时,严格移交手续,确保资料不得缺遗。
  (二)各税务所对于清税中形成的资料,要严格按税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七、税政管理二科根据各所上报备案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情况,对清算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八、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审核、评估、稽查工作中,遇到相关政策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税政管理二科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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