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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7)20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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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07)207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7)20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2007)20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2007)207号
  全文有效
  2007.09.14
  各地方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东地税发〔2007〕141号转发,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分局反映了许多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市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2007年2月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通知》第二点的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由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预征率自行清算。
  各税务分局对自行清算结果涉及退税或明显偏低的企业(或项目)要进行核查,对符合《通知》第七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分局可按3%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
  对自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再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可按《通知》第八条规定清算或按3%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2007年2月1日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对符合《通知》第七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分局可以按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及报送资料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1)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自行清算适用)、《广东省地方税纳税申报表(综合)》(核定征收适用)。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有关清算项目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书面说明;
  (二)公司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立项批复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清算项目的预售证、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清算项目的预算书、清算工程决算书;
  (四)清算项目商品房房源情况表: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五)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的,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报告》(格式另行下发);
  (六)《通知》第五点的要求的其他资料(适用2007年2月1日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资料。
  四、核定征收的流程
  对符合《通知》第七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主管分局税收管理员出具调查报告,送检查股审核后,向企业出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3)。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仍按月按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07年 11月1日(征收日期)起调整为3%。
  六、从2007年11月1日(征收日期)对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进行预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够据实计征的按1.5%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税务分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略)
  1.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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