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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1996〕5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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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穗府〔1996〕54号
文件名: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1996〕5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5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54号
  全文有效
  1996.5.8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穗府〔1992〕85号)作以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章标题修改为“价格和税费”。
  二、第31条修改为“开发区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其中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开发区所设机构的用地,用地者应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费)10年内一律减按每平方米2元计收。”
  三、第32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向开发区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征收方法、免征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33条中的“增值费”修改为“增值税”。
  五、第34条修改为“本章规定的税、费,用人民币或外汇支付,外汇与人民币的汇率按付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确定。”
  六、第45条修改为“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增值税的,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纳费额的2‰加收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管理费的,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纳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管委会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追索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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