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湛地税函2007]168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湛地税函2007]168号
全文有效
2007.06.2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下发后,各地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一些差异。为统一税政,规范管理,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适用问题
各地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追缴的力度,凡发现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一律按市局制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并追缴其土地增值税。
对实行查帐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低于市局制定的核定征收率水平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范围,移送稽查部门实施重点检查。
预征率仅适用于对查帐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其当期销售(预售)收入实现的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追缴时不再适用预征率。
二、关于征收率的执行时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7年4月30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预售)收入,其适用土地增值税征收率分别为1.5%(赤坎、霞山、开发区)和1%(各县(市)及坡头、麻章、东海岛);在2007年5月1日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预售)收入的,其适用土地增值税征收率分别为2.5%(赤坎、霞山、开发)和2%(各县(市)及坡头、麻章、东海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