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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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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07]333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税[2007]3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8-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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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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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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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
京财税[2007]333号
全文有效
2007-08-1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将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通知如下:
一、单位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个人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2007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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