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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税政二〔2007〕54号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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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税政二〔2007〕54号
文件名: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税政二〔2007〕54号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地税税政二〔2007〕54号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地税税政二〔2007〕54号
  全文有效
  2007.09.13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 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流程图
  2.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适用于普通程序)
  3.土地增值税清算移交表(适用于转稽查程序)
  4.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程序)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4 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第三税务所负责清算申请的受理;对达到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进行清算督办;清算资料的审核和移交;相关事项的告知与送达;按照清算结果办理税款入(退)库;对需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税政管理二科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政策解答;对清算资料进行复核,对需转稽查及核定征收的清算项目进行审核、移交;协调、解决清算中出现的问题,登记《房地产企业清算台帐》。
  (三)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对转入评估、稽查程序的清算项目进行清算工作。
  (四)征收管理科负责审核各税务所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是否对纳税人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税务档案相关规定进行资料的保管。
  (五)各税源管理税务所在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对于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到第三税务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清算项目应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形
  在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
  (一)第三税务所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
  (二)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提供《鉴证报告》需要退税的;
  (四)纳税人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三、清算项目应核定征收的情形
  各税务所及稽查部门在清算审核、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另行制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账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账簿,但账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清算工作流程
  (一) 第三税务所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清算条件、清算申请与受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项目,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适用于普通程序),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清算。自清算日起50日内为清算“审核时段”,应在审核时段内完成对纳税人所有清算资料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束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随同清算资料于5日内转税政管理二科,税政管理二科复审后经主管局长审批,于20日内返回第三税务所。第三税务所收到土地增值税全部清算资料后,需要办理退税的,在15日内按退税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手续;需要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二)第三税务所在审核过程中对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应移交稽查(评估)部门的清算项目,由第三税务所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移交表》(适用于稽查程序)报税政管理二科,税政管理二科复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随同清算资料移交评估部门或稽查部门。同时,由第三税务所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并于3日内送达纳税人。
  (三) 对移交的项目由评估部门或稽查部门按规定进行清算,并于结案后填写完整《土地增值税清算移交表》(适用于稽查程序),将全部清算资料转回税政管理二科登账备案,税政管理二科将资料转回第三税务所。
  (四) 对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清算项目,第三税务所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程序),并转税政管理二科。税政管理二科复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转交第三税务所。第三税务所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并于3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办理核定征收。第三税务所应于征收结束后,及时将征收情况上报税政管理二科。
  (五) 第三税务所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到电子台帐中,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归档。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要求贯彻实施,确保清算时限及流程落实到位;要加强项目监控,及时进行退补税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六、本实施方案自2007年6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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