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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 京财税[2008]546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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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08]546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 京财税[2008]546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8]546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8]54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
  (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
  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二)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
  1、北京市民政局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基金会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名单及相关资料分别转送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上款所述资料后,共同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以文件形式下发接受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一)赠票据使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组织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接受捐款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还应注明捐赠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织部门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捐赠票据管理
  各捐赠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捐赠票据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捐赠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日常管理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二)反具有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行为的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资料;
  2、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北京市接受社会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基金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年检情况、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支出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报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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