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316号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中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附件1、附件3、附件4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316号
已被修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征管信息系统(2.0)上线时间安排,我市定于2008年7月征期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于2008年6月征期内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关于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消费税纳税人新版申报表的发放及填报辅导工作,确保7月征期申报数据的正常接收。
二、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附表由各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印制,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略)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