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地税地〔2008〕77号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地税地〔2008〕77号
全文有效
2008.11.07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服务后勤中心:
现将我局制订的《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在朝阳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房地产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税政管理二科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贯彻部署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业务指导;对第二税务所审核结束的《鉴证报告》进行复审;定期协调稽查部门对已清算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对需核定征收的清算项目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清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第二税务所负责对所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进行监控,在征期内统计项目售房率,对达到清算标准的纳税人进行清算督办;负责落实《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中清算的受理、审核、移交以及相关事项的告知与送达等工作;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是否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判定,并对需清算的进行受理,对于应清算土地增值税而未清算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手续,待清算工作完成后再为其办理;按照清算结果办理税款入(退)库;对需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对已经清算完成的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资料归档工作并登记《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台账》。
(三)征收管理科负责审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未办理的不允办理注销手续;按照税务档案相关规定进行资料的保管。
(四)稽查局负责对已经办理完结的清算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进行深入检查。
三、清算工作流程
(一)日常监控环节
第二税务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销售进度进行监控;在征期内逐项目统计售房率,并将达到清算条件售房比例的项目汇总报税政二科备案。
(二)清算申请受理环节
第二税务所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中清算条件、清算申请与受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对需要进行项目清算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的工作规定对企业进行告知。
对纳税人提出申请进行清算的项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第二税务所应5日内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对纳税人提出申请进行清算的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的,第二税务所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在8日内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并转入初审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三)清算初审环节
第二税务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清算审核的规定进行清算初审工作。自清算日起60日内为清算“初审时段”(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第二税务所应于审核时段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于纳税人提供的清算报告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的的,初审人员应在清算初审结束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随同清算件转税政管理二科。对于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决定暂停清算的,第二税务所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对需采取核定征收以及不允核准的清算项目,第二税务所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表》并及时转税政管理二科。税政管理二科复审后,第二税务所按照复审意见进行办理。
(四)清算复审环节
税政二科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第二税务所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复审工作。自收到税务所报送材料起20日内为清算“复审时段”(不含税务所应税政二科要求的重新审查时间),税政二科应于审核时段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于复审通过的清算项目,税政二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后应及时将清算资料转交第二税务所;对于复审中发现疑问的清算项目,税政二科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中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将清算资料一并转交税务所重新审核。对于经过复审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核准或采取核定征收的,税政二科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中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将清算资料一并转交税务所。
(五)执行、告知环节
第二税务所收到税政管理二科复审结果后。应及时按照清算结果办理税款入(退)库、资料归档等工作,并将清算结果登账备案报送税政管理二科。
经过清算审核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予以核准的,第二税务所应在收到复审结果2日内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按照清算结果办理税款入(退)库;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核准的,第二税务所应在收到复审结果2日内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采取核定征收的,第二税务所应在收到复审结果2日内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四、清算项目应核定征收的情形
(一)第二税务所在清算审核及纳税评估、稽查部门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按照市局制定统一标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第二税务所在清算审核及纳税评估、稽查部门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需要对纳税人开发项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中注明核定原因,报送税政二科进行审核,按照税政二科的审核意见执行。
五、对于已经审核完结项目的抽查检查工作
税政二科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五章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稽查部门可对已清算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在清算中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税政二科应在清算完成后将项目情况提交稽查部门,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纳税人办理清税时,发生《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税后,根据《鉴证报告》发生退税的。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确保清算时限及流程落实到位;加强项目监控,及时进行退补税以及稽核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