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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9]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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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9]1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9]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0号
  全文有效
  2009月1月12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0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3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4]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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