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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银管发[2009]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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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银管发[2009]120号
文件名: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银管发[2009]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文件的通知
银管发[2009]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文件的通知
  银管发[2009]12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3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国库各代理支库,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结售汇业务指定银行
  为畅通汇款途径,确保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业务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确定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为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结售汇业务的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原《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确定的结售汇业务指定银行自8月1日起不再办理此项业务。
  二、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处理要求
  (一)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相关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各项要素。其中,收款行填写指定银行英文名称(见附件2);收款人名称填写收款国库代理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名称,按附件2中代理支库英文名称填写;账号填写代理支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国外汇款方式缴税信息通知相关代理支库,由代理支库将缴税信息通知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应根据缴税信息及时查收相关款项。
  (二)指定银行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代理支库分别设置账户核算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指定银行收到国外汇款试缴纳的税款后,应认真审核国外汇款缴税凭证,对于国外汇款缴税凭证填写有误或有关内容不规范的,应及时与相关代理支库进行核实,不得随意进行退汇处理。经审核无误的,指定银行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将有关款项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有关账户核算,并于当日、最迟次日以信汇方式(国外汇款凭证作信汇凭证附件)将税款划转代理支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三)指定银行受理国外汇款方式缴纳、退付税款业务,应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送交相关代理支库,由代理支库核对有关收付款人账号、户名、税款金额等信息并专夹保管。
  (四)指定银行应按月逐笔与相关代理支库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及时。
  三、其他事项
  (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应于2009年8月1日前将本行所辖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代码报送人行营业管理部。
  (二)各税务机关、代理支库和指定银行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及时协调解决业务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有关待缴库税款其他事项,仍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37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业务的地区,由当地国库部门商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选定一家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在没有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商业银行或国库由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地区,由上级国库和相关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协助确定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业务比照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
  二、境外纳税人拟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各项要素,将税款通过指定银行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行填写指定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种。
  三、指定银行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并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将税款资金划转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四、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因发生多缴、错缴等需要退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划转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成指定外币币种后汇划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五、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退付税款业务的,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款国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填列收款国库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商业银行、信用社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交易编码根据税收性质填列403000(经常转移-税收收入)或50104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税收收入),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称并加盖指定银行业务公章。退回税款时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汇入款项性质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指定银行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专夹保管。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指定银行及代理支库名称一览表
  一、指定银行名称
  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朝阳支行(BANK OF CHINA 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SUB-BRANCH)
  二、代理支库名称
  1.东城区代理支库(DONGCHENGQU DAILIZHIKU)
  2.西城区代理支库(XICHENGQU DAILIZHIKU)
  3.崇文区代理支库(CHONGWENQU DAILIZHIKU)
  4.宣武区代理支库(XUANWUQU DAILIZHIKU)
  5.朝阳区代理支库(CHAOYANGQU DAILIZHIKU)
  6.海淀区代理支库(HAIDIANQU DAILIZHIKU)
  7.丰台区代理支库(FENGTAIQU DAILIZHIKU)
  8.石景山区代理支库(SHIJINGSHANGQU DAILIZHIKU)
  9.燕山代理支库(YANSHAN DAILIZHIKU)
  10.门头沟区代理支库(MENTOUGOUQU DAILIZHIKU)
  11.昌平区代理支库(CHANGPINGQU DAILIZHIKU)
  12.通州区代理支库(TONGZHOUQU DAILIZHIKU)
  13.大兴区代理支库(DAXINGQU DAILIZHIKU)
  14.顺义区代理支库(SHUNYIQU DAILIZHIKU)
  15.房山区代理支库(FANGSHANQU DAILIZHIKU)
  16.平谷区代理支库(PINGGUQU DAILIZHIKU)
  17.密云县代理支库(MIYUNXIAN DAILIZHIKU)
  18.怀柔区代理支库(HUAIROUQU DAILIZHIKU)
  19.延庆县代理支库(YANQINGXIAN DAILIZHIKU)
  20.开发区代理支库(KAIFAQU DAILIZHIKU)
  21.西客站代理支库(XIKEZHAN DAILIZHIKU)
  22.宣武涉外代理支库(XUANWUSHEWAI DAILIZHIKU)
  23.东城涉外代理支库(DONGCHENGSHEWAI DAILIZHI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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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管发[2009]120号  发表于 2021-2-1 11:22
银管发[2009]120号  发表于 2020-7-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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