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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9]23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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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9]23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9]23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3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3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6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补充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改革专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操作要求》(见附件)一并下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改革专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操作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相关政策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或退还价款,按照补收价款数额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按照退还价款数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卷烟工业企业应将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2009年5月份各牌号规格卷烟购销情况汇总计算的明细清单,附在所开具的蓝字(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备查。
  二、对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按照退还价款数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卷烟批发企业取得卷烟工业企业2009年5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相符后,按照货便函[2009]9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卷烟批发企业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附报主管税务机关以下资料:
  1、与卷烟工业企业之间2009年5月份各牌号规格卷烟购销情况汇总计算的明细清单;
  2、2009年5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卷烟批发企业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上标注涉及汇总计算的具体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专门为卷烟批发企业打印2009年5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三)由于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在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金额时,应注意卷烟工业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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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10]234号  发表于 2020-7-2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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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9]23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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