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9
  • Tax100会员 33159
查看: 711|回复: 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4 11: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需办理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的,可在其主管国家税务局领取《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网址:www.bjsat.gov.cn)。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