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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13〕1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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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13〕14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13〕1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3〕1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3〕145号
  全文有效
  2013-07-0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2013年8月1日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2013年7月31日(含)前提供广播影视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在2013年8月纳税申报期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2013年8月申报期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营改增予以认定)(见附件1),告知兼有提供广播影视应税服务经营的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广播影视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2.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IC卡申报方式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8月的纳税申报环节,向提供广播影视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营改增予以认定)(见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广播影视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2012年度或2013年1至6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纳税人”,不含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项工作需按照以下顺序开展。
  1.超标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收入的确认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市局提供的广播影视服务测算改征户纳税人名单及各局掌握的其他纳税人名单,逐户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确认通知》(以下简称《确认通知》,见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和《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表》)。要求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日期前,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进行确认,并将《确认通知》和《认定表》或《不认定表》报到主管国税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将《确认通知》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视同为纳税人未确认为超标纳税人。《确认通知》、《认定表》和《不认定表》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审批权限进行纸质资料及CTAIS系统的流转审批,不进行实地查验。根据纳税人交回的《确认通知》和《认定表》或《不认定表》,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上报《确认通知》和《认定表》的纳税人
  超标纳税人上报《确认通知》和《认定表》后,主管国税机关对《认定表》进行审批,并于2013年7月31日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上报《确认通知》和《不认定表》的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流程进行纸质资料的审批。
  (三)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纳税人(不含兼有应税服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项工作需按照以下顺序开展。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2.国税机关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纸质资料及CTAIS系统的流转审批,不进行实地查验。主管国税机关只需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即可审批为一般纳税人。
  审核批准后,于2013年7月31日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2013年8月1日(含)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0〕102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的有关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新开业及未超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营改增予以认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确认通知
  3.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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