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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4]4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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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14]490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4]4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4]4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4]49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24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应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凭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定期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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