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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4〕217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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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14〕2174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4〕217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京财税〔2014〕217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京财税〔2014〕2174号
  全文有效
  2014-10-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具体规定是: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请各区县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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