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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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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财税〔2014〕2174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4〕217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10-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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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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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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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京财税〔2014〕217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京财税〔2014〕2174号
全文有效
2014-10-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具体规定是: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请各区县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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