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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 京残发〔2015〕77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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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京残发〔2015〕77号
文件名: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 京残发〔2015〕77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残发〔2015〕77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残发〔2015〕7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15日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鼓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京残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继续实施三年,实施期限自2015年至2017年。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精神,所需资金列入市和区县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事业支出。
  三、实施期间,如国务院或财政部出台新的政策要求,再及时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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