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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 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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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
文件编号: 京财税〔2015〕1967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 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967号
  全文有效
  2015.9.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39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京财税〔2008〕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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