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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综[2018]5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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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财综[2018]562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综[2018]5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8]5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8]56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3月12日
  市有关单位: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北京市地税部门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原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取的城六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改由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一)缴费地点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
  (二)收费标准和减、免、缓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办理流程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和代收场所的公示内容。
  (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1日起代收城六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远郊区、燕山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代收具体工作由各区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会同各区、燕山地区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各收费单位和代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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