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
75.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7.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 9.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76.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 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7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 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 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 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 35%。
【政策依据】
78.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21 年 5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 享受上述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B 级; (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 上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 上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 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政策依据】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79.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80.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 (5)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 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4. 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81.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 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 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 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 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4. 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 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82.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 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83.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84.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 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85.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 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政策依据】
86.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87.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 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 %、20 %、20 %、20 %、20 %,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 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 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2.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 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3.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 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4.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5.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88. 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89.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90.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91. 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1 月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 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 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 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92.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93.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94.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95.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96.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 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 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 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 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 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 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 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 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 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97.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1)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 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 (3)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 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 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 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4.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98.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 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99. 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 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以上。 (3)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 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上。 (5) 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 (7) 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4.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 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00. 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 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享受条件】 1. 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3)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 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上。 (5) 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 (7) 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01.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
【政策依据】
102.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 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以上。 (3)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 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上。 (5) 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 (7) 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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