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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从细节处“抠”出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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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9 14: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朱赫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


金融企业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因经营性质特殊、营业收入规模大、资金密集,税务风险往往“藏匿”于一些细节性税务处理中,稍不注意就会“爆雷”。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是每家金融企业都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梳理了实践中金融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后发现,即便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企业,在一些细节性税务处理中也会普遍存在税务风险,值得警惕。


风险点一:误享优惠导致少缴税款

近日,某地税务稽查部门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了一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某省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进行抽查。在自查阶段,税务人员经辅导发现,甲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担保费收入时,业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放款对象是否属于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财务部门也没有进行复核,直接将不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担保费收入计入免税收入,少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因为作为基数的免税收入金额不准确,又造成了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双重错误最终导致甲公司少缴了近200多万元的增值税款。另外,由于划型不准确,甲公司还少缴了印花税。


涉农企业和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短缺,是这些企业面临的共性难题。由于风险程度较高,金融企业对其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例如,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金融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利息收入可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可享受上述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贷款对象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等条件。一步税务处理出了错,可能步步都会错。企业如果不加以严格审查和审核,认为只要是小额贷款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二:未按规定对外开具发票

最近,某地税务部门受理了一起某自然人举报案件。经调查后发现,被举报对象乙银行分理处存在收取费用却不开具发票的问题。


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反映,难以从银行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前,由于没有相关明确规定,银行一般都是给客户提供银行单据作为报销凭证。2018年起,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过,很多银行的工作人员或是对业务不熟悉,或是嫌麻烦,还是遵循以往“客户不要就不给”的习惯,客户要了就向对方开具发票,不要则不开。有些客户不需要取得发票入账,也不主动索取。这看似对银行没有影响,但是,一旦银行与客户之间因为服务、费用等非经营原因发生冲突,客户又以银行未合规开具发票为由进行举报,银行将面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目前,许多银行已经推出了提供电子发票业务。接下来,建议金融机构进行整体业务管理系统的变革,以强化对外开票环节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风险点三:接受虚开发票套取资金

近期,某地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个通过成立空壳公司对外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犯罪团伙。在查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接受虚开发票最多的,居然是本地一家规模较大的某国有上市保险公司分公司(丙公司),涉案金额逾千万元。其接受虚开发票的主要目的,是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保险营销费用。在虚增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丙公司还“帮助”保险营销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极为恶劣。目前,相关人员已被刑拘。


自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成效显著。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又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


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管理严格,但大量案例也提醒金融机构,一方面要认识到接受虚开发票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另一方面还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排查管控漏洞,特别要加强一线业务人员培训,增强其依法取得发票的意识,筑起税法遵从的牢固防线。


风险点四: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缺失

某市负责管理大企业的税务部门在日常税务监管中,对某银行进行留存备查资料核查时,发现企业提供的资产损失关键外部证据资料缺失,难以证明损失确实发生。最终,该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这无疑极大地简化了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但15号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备案改备查,只是税收监管方式发生改变,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仍在。


金融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具有种类多、业务复杂、计算繁琐、证据资料不易搜集完整等特点。如果没有建立健全的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没有及时整理、编制、审核、留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一旦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时出现问题,企业将面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7月16日  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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