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541
  • Tax100会员 32820
查看: 35|回复: 0

处心积虑虚开发票被判刑

274

主题

516

帖子

1184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184
2025-5-22 15: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处心积虑虚开发票被判刑

时间:2025年05月2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宁

江西上饶市一家成品油生产企业被查实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及其负责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4月1日,江西上饶市税务部门曝光一起成品油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违法案件,发出严打此类违法行为的警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抓住涉案企业存在的成品油生产量与开票量严重倒挂、银行账户大额资金闪进闪出等疑点,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查实姜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江西辉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虚构成品油购销业务链条,伪造货物运输单证及资金流水凭证,向多家下游企业虚开上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过1亿元。最终,B公司和姜某某均被判处刑罚。
根据线索,上饶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B公司立案检查。检查组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B公司交易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但存在成品油产量与开票量严重背离、资金流水异常密集、受票企业地域分布与物流成本不匹配等疑点。
检查组从核查资金疑点入手,依法调取B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发现华某运输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22日—2020年6月24日期间,分多笔向B公司转账支付货款合计2698.79万元。
分析这些资金的流向,检查人员发现:每一笔资金一到B公司的账户,立即被转入B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的个人账户。姜某某收到款项后,随即通过多层级转账,将资金拆分流转至张某、李某某、文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接着,李某某将资金分散转至张某、赵某、聂某某等8名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
这些资金经过多个账户之间闪进闪出,最终形成闭环回流。资金回流是虚开发票收取开票费的一大特征。检查人员核查相关人员的身份,发现张某、赵某等人均为华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关联人员。
经过进一步调查,检查组发现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更多证据。
稽查部门判断B公司涉嫌犯罪,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之后,稽查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配合。经过深入调查取证,专案组完整还原B公司的违法犯罪链条,查明B公司及姜某某等人通过伪造成品油采购、运输、销售全链条业务单据及资金流水凭证,形成“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的假象,实际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向华某运输有限公司等12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3份,价税合计1.19亿元。
在大量证据面前,B公司最终承认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此后,B公司、B公司负责人姜某某等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规定,判决B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罚金30万元;判决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


■税案评析
守法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徐劲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守法经营,行稳致远。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我国刑法、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开具、使用发票,严禁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根据虚开金额和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至无期不等的徒刑。
本案中,企业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被判处30万元罚金、8年多有期徒刑,付出沉重代价。接受虚开发票的12家企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后果,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降低税负”无异于饮鸩止渴。只有不断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健全内控机制、依法诚信经营,企业才能行稳致远。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