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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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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390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税四字[1987]25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税四字[1987]259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259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259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0月8日
  企业经营粮食、蔬菜等发生差价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差价补贴,应作为企业收入,与其它收入合并。统一计算盈亏。即,包括差价补贴盈利的,应照章征税;包括差价补贴后当年仍然亏损的,可按亏损企业在1989年底以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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