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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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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44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税四字[1987]198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税四字[1987]198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198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198号
  全文有效
  对已税的摩托车,可凭交通或公安部门的停驶证明,中间连续停驶半年以上的,可按半年计税,对其停驶期间的税款可予退还;停驶未达半年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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