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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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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571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2-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全文有效
一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饮食行业经营者以各种优惠条件为诱饵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不仅使我市饮食业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严重扰乱饮食业税收征管秩序。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和整治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实现以票管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平竞争和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7月22日至9月末对全市饮食业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专项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饮食业中,有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本次整治的范围。
二、整治内容
1、因消费者消费后未索要发票,而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2、抹零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3、打折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4、馈赠礼品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5、赠送代金券后不开具定额统一发票的;
6、以其他票据顶替定额统一发票的;
7、其他拒绝或变相拒绝开具发票的违法行危
三、处罚标准
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者,均为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内罚款;对有偷逃税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0.5倍-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根据经营者年纳税额大小,对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参考标准如下: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1000元--2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5000元--10000元
2、年纳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1000元--2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3000元--5000元
3、年纳税额在30万元--5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500元--1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1000元--5000元
4、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经营者
手段和情节比较轻微的,罚款500元--1000元;性质恶劣的,罚款1000元--3000元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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